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官网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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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07〕7号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方案,充分落实我校关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声明原由,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且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则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校医院负责。经诊断证明,对于虽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该生要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同时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此期间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且要求该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递交入学申请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准时来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 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要求每门课程 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进行,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考试方式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交叉考核等方法。考查课程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相关因素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评分。各门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进行更改。如因特殊需要,将百分制折换为五级制时,可按90分以上对应优秀(A),80—89分对应良好(B),70—79分对应中等(C),60—69分对应及格(D),59(含 59)分以下对应不及格(E)进行折换。
第七条 若一门课程需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考核一次,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应当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并由学院签注意见,方可学习“保健体育课”, 在学期末考核,登记成绩时应注明“保健”字样。
第九条 成绩的记载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同时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和学分。
2.凡属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除记载成绩外要注明“补考”、“缓考”、“重修”字样。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可以申请重修。个别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教务处排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时,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按教务处或学院排定的时间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 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考处理。旷考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 学生重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重修申请及相应手续后,跟读低年级相应的课程学习并随听课班考试。部分公共基础课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及考试。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但可继续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未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一专业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的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期满且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要求,经学院提出、学校批准, 拟调整专业学习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定向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学院(系)准许学生申请转专业,但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准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习成绩一般为该专业的前10%。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转专业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后,学生所在学院(系)与拟转入学院(系)协调安排考核事宜。
3.接收学院(系)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批准之日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校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系)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拟转入院(系)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2.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后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未修过的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应当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若学分相近可以申请免修,经学院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承认其所得学分。若学分相差较远仍需补修。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应超过其专业规定学制的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和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两个学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同一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退学与延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各学年累计超过25学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因病休学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退学的学生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学习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延读,经学院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准许延读一年。延读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按下一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若延读期间仍有25学分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可再申请随下一届延读,手续同前,学生在校累计可延读两次,超过两次作退学处理。
凡因第三十一条(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第三十三条原因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它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结业、肄业与毕业
第三十五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有个别课程没有取得学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作(不及格课程学分合计超过25学分者不得申请补考或补作),学校将统一安排补考或补作,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 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的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时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